海委發〔2015〕10號
中共海州區委
關于印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黨委,街道、開發區黨工委,區委各部委,區各辦局院社黨組(黨委),各群團組織,各有關單位: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區委常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強化責任追究,進一步推動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區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責任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第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從嚴治黨、依法依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受責任追究對象的工作變動、職務任免等因素的影響。
二、責任追究內容
第四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班子及班子主要領導實施責任追究: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年度目標要求未部署,未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對上級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貫徹不力、工作任務未完成或拒不辦理的;
(二)領導機制不健全,職責分工不明確,不能形成工作合力,導致黨風廉政建設得不到有效落實的;
(三)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規定設立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
(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作風建設沒有形成常態化制度,導致“四風”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五)不支持反腐敗協調小組、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未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導致腐敗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查處或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進不力,未按規定開展黨性黨紀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不完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廉潔性評估等工作成效不明顯的;
(七)對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工作不重視、不支持、不配合的;
(八)未落實“一案雙查”,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追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而未追究責任的;
(九)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領導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責任追究:
(一)主要負責人未堅持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導致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主要負責人不履行管好班子帶好隊伍責任,對領導班子成員疏于監督管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未及時提醒教育,導致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三)主要負責人不落實民主集中制,對“三重一大”事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科學民主決策,或者未能正確執行集體決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班子其他成員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未定期研究、部署、推進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導致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五)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和人員疏于監督管理,對違紀違規行為糾正不力,導致發生系統性、連續性違紀違法案件的;
(六)治理作風問題不及時,作風建設工作制度落實不力,導致“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未如實在民主生活會、述廉述責中報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個人廉潔從政等情況,致使組織上未能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影響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
(八)對分管范圍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線索未及時報告,不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阻撓辦案的;
(九)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認真落實,或者拒不辦理、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能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監管不嚴,導致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刁難、阻撓紀檢監察干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或打擊報復紀檢監察干部的;
(十二)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紀檢監察組織及所屬紀檢監察干部履行監督責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責任追究:
(一)協助所在單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力,提建議、組織協調、任務分解、檢查考核等工作不到位的;
(二)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對黨內法規遵守情況、政治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三)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不力,查處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敷衍塞責或對上級紀檢監察組織交辦的信訪件查處不力致使事態擴大的;
(五)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不力,在查辦案件中違反辦案紀律,或者對案件線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以案謀私的;
(六)黨內監督不力,對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不監督或監督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反腐倡廉制度執行情況缺少有效監督檢查的;
(八)對所在單位違規違紀行為不及時勸阻或上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的;
(九)未落實“一案雙查”,對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未追究責任的;
(十)未認真落實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工作任務的;
(十一)跑風漏氣、泄漏工作秘密,不嚴以律己,出現有損紀檢監察隊伍形象行為的;
(十二)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案雙查”,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倒查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關于涉案當事人的信訪舉報、媒體曝光或上級機關交辦的問題線索,查辦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二)黨委政府督查、巡查、監察建議、審計報告、司法建議等反饋的案件當事人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沒有履行教育、監督、管理和督促整改職責的;
(三)違紀違法人員屬“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的;
(五)“四風”問題突出,以集體決策名義通過并實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發生頂風違紀問題的;
(六)出現系統性、多發性腐敗案件的;
(七)其他需要啟動“一案雙查”程序的情形。
三、責任追究方式
第八條 對領導班子及紀檢監察組織實施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情節較輕的,及時予以提醒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應對照第四、五、六、七條所列情形,經調查認定后,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大小,采取相應的問責追究。問責的方式、程序及結果運用,按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的,對舉報投訴人打擊報復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上報并主動糾正的,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嚴格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重點追究個人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責任。直接主管領導對違規違紀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未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紀檢監察組織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未被采納,并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匯報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由按照職責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其中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組織向相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提請任免機關研究決定;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組織調查處理。實施責任追究應注意聽取本人意見和申辯。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建立一事一報和備案制度,責任追究實施后,應當在處理結束后1周內向區委書面報告,同時送區廉政辦備案。每年12月底應當將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向區廉政辦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將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及實施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歸入干部人事檔案及廉政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遇上級有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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