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辦發〔2015〕13號
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規范黨員干部婚喪喜慶
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黨委,街道、開發區黨工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委各部委,區各辦局院社(公司)、群團組織,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規范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規范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持之以恒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斷鞏固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堅決反對和防止黨員干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推進移風易俗,在全區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結婚、喪葬事宜。
本規定所指的黨員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員;
(二)區各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黨員;
(三)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中的黨員。
本規定所指的黨員領導干部,是指鄉科級或相當于鄉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三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堅持從簡、節約、廉潔的原則,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一律不準邀請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參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父母、配偶和子女)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不得收受或變相收受以上人員的禮品禮金;邀請對象原則上控制在親屬范圍之內;
(二)一律不準違規使用公車、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禮金或購買禮品,不得由任何單位或者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三)一律不準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點等各種化整為零形式變相大操大辦;
(四)一律不準以生日祝壽、喬遷履新、就業參軍、升學留學、立功受獎等相關名義借機斂財,此類活動不得邀請親屬以外人員參加;
(五)一律不準組織或參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四條 建立層級管理和事前申報、事后報告制度:
(一)黨員干部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履行事前申報程序,填寫個人有關事項申報表(附件1),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后,方可安排相關事宜。喪事及時口頭報告。
(二)在所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結束5日內,當事人需向所在單位如實報告操辦情況,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核、負責人簽字后,同級紀檢監察組織或單位建檔留存。
(三)各單位、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區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事前申報、事后報告后,報同級紀檢監察組織或單位建檔留存。
(四)同一事宜操辦只允許一人名義履行申報手續。
第五條 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一)黨員干部違反第三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整職務、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凡違規使用公款、公物、公車的,責令退賠;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予以收繳;
(三)對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的,一經查實,依紀依規從嚴處理。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列為專題述職述廉內容,違規情況和處理意見記入干部廉政檔案。
第七條 各單位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對不良傾向和苗頭性問題,應早提醒、早制止、早糾正。黨員領導干部要強化紀律意識,發揮表率作用,原則上不參加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各紀檢監察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媒體曝光、群眾反映的問題,堅持快查快結,要嚴格責任追究。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導致管轄范圍內黨員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違反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紀檢組織負責人予以問責。
第八條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中非中共黨員的從事公務人員參照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黨員干部操辦婚事申報表
2.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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