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深入推進全區教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施教,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的各項監督檢查,連云港海州區教育局紀委按照事前審核、事中參與、全程監督的工作機制,就有關紀檢監察監督檢查事項規定如下:
一、全區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各項監督檢查是指區教育局紀委對本系統內行政執法及其他教育行政許可項目、干部任用、人事變動、財務財產管理、基建(校安工程)項目、物資設備采購、招生招聘、教育收費、職稱崗位競聘、評審比賽、評先評優、績效考核等要求公開、公平、公正的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區教育局成立由紀委書記任組長,監察室、辦公室、督導室、計財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紀檢監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監督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監察室主任兼任。
三、教育局紀委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對下列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進行監督檢查:
(一)重大人事任免,教師招聘、調配、調動等。
(二)教師資格認定,各類評先評優、論文評比,教師系列申報專業技術職務審核(與人社局聯審)。
(三)重大資金使用,各類項目招投標,各類教育收費及使用等行為。
(四)各類辦學機構審批行為,教育資產保護審核(與規劃部門組織聯審)。
(五)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查行為,招生工作行為,學籍管理行為。
(六)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活動或行為。
四、教育局紀委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實施的各項監督檢查實行事前核準制度。
(一)各項需要監督檢查的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事前五個工作日向教育局紀委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提出監督檢查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被監督項目的主要內容;被監督項目開展的程序、辦法、標準;監督時間等。
(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重點對被監督項目的合規、合法性及被監督項目的程序、辦法、標準設計的客觀、公正性進行審核。申請監督檢查的項目只有經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核準后方可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對已核準項目(包括方案制定、評審[評標]人員產生、評審過程及結果確認等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
(三)未經事前核準的項目,監督檢查領導小組一律不予監督。
五、教育局紀委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
(一)定期或不定期對監督檢查對象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針對某一項具體工作,對監督檢查對象的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三)對監督檢查對象報核的監督項目的全過程進行事前核查、事中督查、事后復查。
六、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有效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敷衍、搪塞,弄虛作假。對報請監督檢查項目的部門或單位,其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評的主要依據。
七、對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各事項未予申報監督或申報監督但未予核準的項目,一切后果由實施該項目的部門或單位自行承擔。對由此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實施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區教育局紀委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